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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发:《关于组织参加第十二届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“文艺精品工程”评选的通知》

【来源:转发:《关于组织参加第十二届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“文艺精品工程”评选的通知》 | 发布日期:2017-04-20 】

各单位:

现将组织我校师生参加第十二届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“文艺精品工程”评选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申报作品的范围

凡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之间,由我校师生(或以我校师生为主)创作生产并首次演出、播映、出版的戏剧(含舞台旅游演艺作品)、电影(包括动画电影)、电视剧(电视动画片、文艺类电视纪录片)、广播剧、歌曲、图书(文学类图书、通俗理论读物和少儿读物)均可参评。

二、申报作品条件

1、戏剧,在省内外演出达30场以上。

2、电影,在省内外院线影院放映并有较好票房效益。

3、电视剧,在省内外市地级以上(含市地级)电视台播出,有较高收视率。

4、广播剧,在省内外市地级以上(含市地级)广播电台播出,有较广泛社会影响,有较高收听率。

5、歌曲,在省内外市地级以上(含市地级)广播电台、电视台播放,在市地以上文艺汇演、大型文艺晚会上演唱,或在省内外正式音像出版机构出版盒式录音带、CD光盘,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力。

6、图书,须为国内原创作品,由山东省内出版社正式出版,具有较大社会影响,发行量原则上不少于2万册(套)。其中,文学类图书包括长篇小说、报告文学和纪实文学;通俗理论读物和少儿读物中,文件学习辅导读物、文章汇编、诗歌、百科科普、漫画图画、低幼读物等不参评。山东省委宣传部有关处室组织和参与编写的图书不参评。

请符合以上要求作品的老师或学生,于5月5日下午5点半前携本人作品到党工委宣传部办公室(知行楼309室)进行现场申报。

联系人:戚伟良,联系电话:(568)2605。

党工委宣传部

2017年4月1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