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位老师: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(试行)》要求:纳税人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。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,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,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。
请各位老师下载登录个人所得税APP,按系统要求务必在本月对专项扣除进行确认!